上海市工商局近日下发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能够使消费者辨别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办法》还规定,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要征得场所管理者的同意。
违反《办法》者,由工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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